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旗下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条款的公告 |
| 2006-12-12 12:07更新 来源:证券时报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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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日益增长的分红需求,更好地服务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经与同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0,以下简称“基金同益”)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699,以下简称“基金同盛”)及同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184702,以下简称“基金同智”)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500039,以下简称“基金同德”)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协商一致,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我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条款做如下修改。
修改基金同益、基金同盛、基金同智、基金同德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收益分配原则”。
原文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实施;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3、基金当期收益在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可分配收益的90%;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述修改,不涉及各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对上述基金合同的修改自2006年12月12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箹箹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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