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表时间:2007-04-26 11: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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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启军:

  经调查,本会认定你在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兼财务总监期间,对该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会拟对你做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法罚字294-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会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本会上述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本会复核成立的,本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会将根据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在送达之日起3日内与本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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