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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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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17 16:00更新 来源:转载文章 | 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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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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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一完成,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央行、商务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从《指导意见》的基本内容来看,它正式宣布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顺利完成,而上两次的试点不仅达到管理层的政策预期和市场预期,也为国内市场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建立了基础和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内股权分置改革将进入一个全面展开的阶段。对于如何全面地推行股权分置改革,《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如绝对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等内容。
从这些原则与要求来看,国内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开展应该坚持几个方面的统一: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与股改全面推行的统一;政府提供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规则与上市公司利益平衡分散化的统一;上市公司一般性规则施行与上市公司特殊情况下具体处理的统一;市场短期稳定与长期发展统一等。
而这些统一的具体体现则是鼓励上市公司或大股东采取稳定价格预期的相关措施,通过大股东股份质押贷款、发行短期融资债券等商业化方式,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股份提供资金支持;鼓励在股改方案中做出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和价值增长能力的组合安排;根据股改进程和市场情况,择机实行“新老划断”;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优先安排再融资,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等。
《指导意见》基本上遵循了市场化的法则,即管理层提供市场的游戏规则,游戏者在这一法则内完全根据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力量对比、不同的博弈方式来寻找利益博弈的均衡点,而这种分散化的利益博弈才能够达到真正的利益均衡。这也是未来股权分置能否全面成功的关键,第二次股权分置改革试点顺利完成就证明了这一点。
但现实生活永远要比这些规章制度丰富得多,特别是对1000多家上市公司来说,各自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更是千差万别。世界上根本找不到两片相同的叶子,资本市场上也找不到两个完全一样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全面开展,不仅在于对特殊情况下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妥善处理,更重要的是仍然在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现有规章制度,否则如果任由主管部门酌情裁决,那么为国内证券长期发展留下种种隐患。
以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与否来确定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安排,以确定管理激励能否确立,这其实是一种制度歧视。这样做表面上是要求每一家上市公司都积极参与股权分置的改革,实际完全是一种强制性制度。这种强制性必然会让那些根本无法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那些本身就不愿意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完全处于无奈之状。这样的股权分置改革将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即为了股权分置改革而改革。
前一阶段对股权分置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志问题,争论十分激烈,但是误导性观点较为盛行。如有人说,这次股权分置改革是否成功就在于股票指数上升的多少。其实,这是对这次股权分置改革目的的严重误导。
很简单,正如早些时候股权分置开始试点时不少文件所指出的那样,就是要重新确立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就是要为国内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而只有这样才能够恢复投资者的信心,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信心。因此,恢复投资者的信心是股权分置改革成功的关键所在,而要恢复投资者的信心就必须修正市场基础性制度的缺陷。在这方面《指导意见》应该有旗帜鲜明的态度。
《指导意见》是未来股权分置全面改革十分重要的文件,体现了未来全面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则性、具体性及可操作性,对股权分置全面改革能够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但是,我们及管理层也应该看到,当股权分置改革全面开展后可能面对的问题会更多,更为复杂,这就要求管理层在其改革过程中认真保证其施行,并不断完善之。
来源:《中国投资》 编辑: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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